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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张瑞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1民特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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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民特386号
  • 案件名称

    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张瑞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张瑞瑶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1民特386号申请人: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团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建恒。申请人:张瑞瑶,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申请人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与张瑞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瑞瑶确认欠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租金6292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若张瑞瑶不依时足额偿还欠款,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还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与张瑞瑶于2021年8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冯仲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古发强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1民特386号申请人: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团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建恒。申请人:张瑞瑶,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申请人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与张瑞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瑞瑶确认欠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租金6292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若张瑞瑶不依时足额偿还欠款,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还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与张瑞瑶于2021年8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冯仲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古发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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