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1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195号案件名称
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195号原告: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A区156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159250。法定代表人:洪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执业律师。被告:王春梅,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本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翁美玲、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255号 下一篇 台山市广海镇团村经济联合社、张瑞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1民特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