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翁美玲、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2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255号
  • 案件名称

    翁美玲、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翁美玲;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翁美玲,女,1994年7月19日,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法定代表人:付艳娟。申请执行人翁美玲与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保定市莲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9}第6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翁美玲工资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附近走访。据附近居民称,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已经不在此居住,不知道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下落。5、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干警于2021年9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翁美玲,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为工资35000元,已履行到位0元,未履行到位本金工资35000元。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保定易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