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唐山学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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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474号案件名称
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唐山学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唐山学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474号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写字楼1-519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利,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涛,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学院,住所地唐山市大学西道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安,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亮,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来,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180元,减半收取计20090元,由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梅人民陪审员 冯伟伟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小利书 记 员 安 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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