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0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099号案件名称
林秋、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林秋;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9099号原告:林秋,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大道与团结西路交叉口(经信大厦第六、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7089069A。法定代表人:钱廷昌,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林秋与被告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林秋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秋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秋撤回对被告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林秋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璟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唐山学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474号 下一篇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强强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