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国翔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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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378号案件名称
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国翔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国翔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378号原告: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汪民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伟,广东维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国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振中路18号(凌家塘物流园区11幢2-3号)。法定代表人:许建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国翔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常州民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亚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 莺书 记 员 韦 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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