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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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349号案件名称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冯景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华,男,1979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吴开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思露代理书记员 郭 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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