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平、刘升有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晋1125民督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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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督41号案件名称
刘永平、刘升有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永平;刘升有;刘荣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晋1125民督41号申请人:刘永平,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被申请人:刘升有,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被申请人:刘荣荣,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申请人刘永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永平称被申请人刘升有与刘荣荣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29日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刘永平借款5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形式给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有书面借据一支,载明借款事实。后经申请人多次向二被申请人催要借款,二被申请人至今未予还款。现要求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刘永平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升有、刘荣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刘永平借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刘升有、刘荣荣共同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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