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永平、刘升有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晋1125民督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督41号
  • 案件名称

    刘永平、刘升有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永平;刘升有;刘荣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晋1125民督41号申请人:刘永平,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被申请人:刘升有,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被申请人:刘荣荣,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申请人刘永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永平称被申请人刘升有与刘荣荣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29日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刘永平借款5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形式给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有书面借据一支,载明借款事实。后经申请人多次向二被申请人催要借款,二被申请人至今未予还款。现要求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刘永平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升有、刘荣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刘永平借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刘升有、刘荣荣共同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