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双、张有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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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80号案件名称
张有双、张有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有双;张有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双,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有军,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有双与被执行人张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有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2分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有军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有双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有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执行被执行人张有军工资收入期限较长(2020)吉0281执123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9月7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系统查明张有军无证券数据,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足额银行存款。另,查明张有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扣划张有军工资收入27000元交付张有双。张有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张有双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执行张有军工资收入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限较长,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恢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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