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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文、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6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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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306民初1509号
  • 案件名称

    唐学文、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学文;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秦皇岛市永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6民初1509号原告:唐学文,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小西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64025193078。责任人:陈立春,该校校长。被告:秦皇岛市永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天马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XQM047。法定代表人:陈国勤,该公司经理。被告:秦皇岛市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天马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576753857K。法定代表人:张雅凤,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学文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秦皇岛市永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唐学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计6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越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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