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学文、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6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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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06民初1509号案件名称
唐学文、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学文;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秦皇岛市永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6民初1509号原告:唐学文,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小西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64025193078。责任人:陈立春,该校校长。被告:秦皇岛市永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天马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XQM047。法定代表人:陈国勤,该公司经理。被告:秦皇岛市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天马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576753857K。法定代表人:张雅凤,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学文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学区第二小学、秦皇岛市永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唐学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计6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越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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