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乐与北京恒冠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督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督37号案件名称
张全乐与北京恒冠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全乐;北京恒冠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督37号申请人:张全乐,男,汉族,1951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申请人:北京恒冠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3号楼2单元701。法定代表人:王霆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尉明珠,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全乐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冠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7日发出(2021)京0106民督3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北京恒冠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恒冠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京0106民督3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98元,由申请人张全乐负担。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本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永平、刘升有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晋1125民督41号 下一篇 韩阳、长春市筑巢建筑测量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