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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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496号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明赞;管晓萍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496号原告:曹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某,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 增法官助理 夏颖芸书 记 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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