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耿绍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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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076号案件名称
王卫东、耿绍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卫东;耿绍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076号原告:王卫东,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耿绍忠,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原告王卫东与被告耿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卫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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