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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陈环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民终6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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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终6070号
  • 案件名称

    刘国庆、陈环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国庆;陈环香;刘泓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终6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庆,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环香,女,1958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审被告:刘泓妤,女,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刘国庆因与被上诉人陈环香、原审被告刘泓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国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晓明审 判 员 ??赵阳利审 判 员 ?? 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 ? 君书 记 员 ??赵艳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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