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庆、陈环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民终6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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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终6070号案件名称
刘国庆、陈环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国庆;陈环香;刘泓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终6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庆,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环香,女,1958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审被告:刘泓妤,女,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刘国庆因与被上诉人陈环香、原审被告刘泓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国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晓明审 判 员 ??赵阳利审 判 员 ?? 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 ? 君书 记 员 ??赵艳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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