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翔俊、方遒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3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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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3455号案件名称
吴翔俊、方遒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翔俊;方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3455号 申请执行人:吴翔俊,男,197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遒,男,1975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翔俊与被执行人方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70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方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的保险、公积金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遒采取了限制消费、罚款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3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高明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雨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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