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供联农资有限公司、金仁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11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1128号案件名称
洪泽县供联农资有限公司、金仁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洪泽县供联农资有限公司;金仁重;金仁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供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法定代表人:孙伏利,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刚,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仁重,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金仁飞,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供联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仁重、金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海南审 判 员 邓金龙审 判 员 章熙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昱阳书 记 员 蔡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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