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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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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2129号
  •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5585940R。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依据(2021)苏0830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宝龙、张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30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高 林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 辉书 记 员 姬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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