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21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2129号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5585940R。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依据(2021)苏0830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苏盱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宝龙、张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30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高 林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 辉书 记 员 姬朝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胡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01号之一 下一篇 洪泽县供联农资有限公司、金仁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1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