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胡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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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胡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胡海龙;魏志华;阳圆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平,系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胡海龙,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魏志华,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阳圆圆,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胡海龙、魏志华、阳圆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恢50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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