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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芳、王留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特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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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民特133号
  • 案件名称

    王志芳、王留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志芳;王留锁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1民特133号申请人:王志芳,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王留锁(曾用名:王刘锁),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洪娣(系王留锁妹妹),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润州区。申请人王志芳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留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志芳、被申请人王留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芳提出申请:申请宣告王留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志芳为监护人。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留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志芳为王留锁的监护人。鉴定费用2880元,由王志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郁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蔚然书 记 员  唐 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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