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芳、王留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特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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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民特133号案件名称
王志芳、王留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志芳;王留锁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1民特133号申请人:王志芳,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王留锁(曾用名:王刘锁),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洪娣(系王留锁妹妹),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润州区。申请人王志芳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留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志芳、被申请人王留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芳提出申请:申请宣告王留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志芳为监护人。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留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志芳为王留锁的监护人。鉴定费用2880元,由王志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郁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蔚然书 记 员 唐 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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