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启君,覃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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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559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启君,覃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启君;覃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 渝0153民初4559号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永,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启君,男,汉族,1980年01月07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覃琳,女,壮族,1984年02月1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启军、覃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琳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洋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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