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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杰、范思岭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521财保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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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1财保296号
  • 案件名称

    朱慧杰、范思岭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谷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慧杰;范思岭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财保296号申请人:朱慧杰,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申请人:范思岭,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思岭名下鲁PC××××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朱慧杰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范思岭名下鲁PC××××号小型客车一辆共计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朱慧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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