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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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1872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1872号原告: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MA172YF553,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4委文华小区A#楼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守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红,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四平市今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佳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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