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明、田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283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283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明明、田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明明;田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2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明明,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现住湖南省凤凰县。被执行人田涯,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明与被执行人田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涯名下房产【湘(2020)凤凰县不动产权第0001043号】,现田涯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对被执行人田涯名下房产【湘(2020)凤凰县不动产权第000104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代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麻 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乡县启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493号 下一篇 朱珊琥、郭洪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抗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