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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珊琥、郭洪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抗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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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抗45号
  • 案件名称

    朱珊琥、郭洪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珊琥;郭洪俊;郭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抗4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朱珊琥,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审被告:郭洪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被告:郭勇,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原告朱珊琥与原审被告郭洪俊、郭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3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系虚假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蚌检民监﹝202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刁小健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红艳书 记 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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