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建友与向小林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32号
  • 案件名称

    杨建友与向小林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建友;向小林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友,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国,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向小林(曾用名:向慧菊),女,1989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友与被执行人向小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224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小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友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小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9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在微信资金10000元。2021年9月17日到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9月17日到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小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向小林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向小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建友欠款15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9950元,扣缴执行费50元,共有14505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