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3民初71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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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民初71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3民初7125号之一原告: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世源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李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艳春,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法定代表人:石岭。原告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学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宝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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