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喜、黎建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保令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保令1号案件名称
郭元喜、黎建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元喜;黎建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保令1号申请人:郭元喜,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黎建生,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郭元喜与被申请人黎建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郭元喜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再婚,自2020年10月起,被申请人经常无故殴打申请人,并多次威胁对申请人及其女儿实施伤害,故请求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黎建生以暴力方式对申请人郭元喜实施伤害,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现实危险。郭元喜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黎建生对郭元喜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黎建生威胁、恐吓郭元喜及其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陈惠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 箐书 记 员 鲍 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