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翠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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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340号案件名称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翠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翠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340号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循环园区河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亮,衡水市桃城区众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徽翠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荣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茂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RQM7H。法定代表人:王既荣,职务:执行董事。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翠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6元,由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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