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郭英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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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911号案件名称
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郭英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郭英华;付军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911号原告: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行唐县北高里村中心大街东段南二栋一排。法定代表人:贾军辉,该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郭英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北高里村人。被告:付军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北高里村人。原告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英华、付军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行唐县只里乡北高里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书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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