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辉军、秦声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10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1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辉军、秦声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辉军;秦声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辉军,男。被执行人:秦声成,男。本院在执行张辉军与秦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02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运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其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车辆等进行查控,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秦声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辉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4760元,尚未执行10476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申请执行费1471.4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陈 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