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小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4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455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小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小龙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455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告:赵小龙,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晗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455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告:赵小龙,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