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双印、扎鲁特旗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50526民初3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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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50526民初3999号案件名称
高双印、扎鲁特旗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双印;扎鲁特旗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华;王振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50526民初3999号原告:高双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职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鑫金,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鲁特旗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591994966M。法定代表人:冯庆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子贺,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伟华,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出纳,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振虎,男,1981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内蒙古一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宇飞,内蒙古一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双印与被告扎鲁特旗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华、王振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双印于2021年9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双印撤回对被告扎鲁特旗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华、王振虎的起诉,属自愿且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双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高双印负担。审判员 李萨日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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