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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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607号案件名称
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虹;张进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607号申请执行人: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江县利民路玉林兴苑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牟长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受委托人:杨文熠,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虹,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青龙镇钟山东路91附55号。被执行人:张进红,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钟山路110附21号。申请执行人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虹、张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虹、张进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虹、张进红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虹、张进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8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法院扣划张进红公积金存款150000元,余款及利息部分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若到期未履行,将恢复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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