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法、徐学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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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378号案件名称
张建法、徐学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建法;徐学芝;解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法,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徐学芝,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解海涛,男,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法与被执行人徐学芝、解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23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自不履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庄宜霖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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