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郭凤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66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6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郭凤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郭凤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202B。法定代表人:曹淑芳。被执行人:郭凤军,男性,1994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郭凤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0055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凤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言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凤军偿还申请人4712.71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凤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凤军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凤军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9日-2022年4月18日)。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4712.71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005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