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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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669号案件名称
澄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澄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权晓云;白鹏飞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669号原告权晓云,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白鹏飞,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法定代表人樊磊,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街XX路南复兴农机北邻。 被告段诚,男,约30岁,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南复兴农机北邻。 本院在审理权晓云、白鹏飞与XX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晓云、白鹏飞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晓云、白鹏飞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晓云、白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权晓云、白鹏飞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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