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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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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669号
  • 案件名称

    澄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澄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权晓云;白鹏飞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669号原告权晓云,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白鹏飞,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法定代表人樊磊,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街XX路南复兴农机北邻。 被告段诚,男,约30岁,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南复兴农机北邻。     本院在审理权晓云、白鹏飞与XX城县亿信邦二手车经销部、段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晓云、白鹏飞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晓云、白鹏飞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晓云、白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权晓云、白鹏飞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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