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光华、丁嘉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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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17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光华、丁嘉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丁光华;丁嘉昊;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光华,男,回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丁嘉昊,男,回族,1993年5月29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阳光瑞祥G-1幢10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丁光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光华、丁嘉昊、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光华、丁嘉昊、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丁光华、丁嘉昊、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8月17日、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丁光华、丁嘉昊、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6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丁光华、丁嘉昊、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丁光华名下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丁嘉昊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的房屋因有抵押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此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分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189754.56元。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丁光华、丁嘉昊、吴忠市宏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1447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3124元;已执行到位189754.56元,尚有4957727.44元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37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平审 判 员 周建军审 判 员 夏 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易书 记 员 聂 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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