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蓬与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7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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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7473号案件名称
宋蓬与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宋蓬;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7473号申请执行人宋蓬,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宋蓬与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二、通过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工商、证劵、房产、车辆、网络资金、住所地财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三、对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及网上支付账户进行了查封;四、对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院经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上海思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于 晔书 记 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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