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玲、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后园店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7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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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7029号案件名称
孙艳玲、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后园店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艳玲;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后园店;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7029号原告:孙艳玲,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恩宝,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后园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负责人。被告: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孙艳玲与被告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后园店、山东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孙艳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艳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继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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