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继、步商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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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2262号案件名称
张明继、步商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明继;步商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2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继,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步商林,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张明继与步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0584.50元,执行到位标的11173.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步商林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登记等信息,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冻结账户14个,扣划11173.4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冻结步商林名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暂无法扣划;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公示。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的调查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运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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