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建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258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2582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建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建设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2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建设,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建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80,204.75元。本院于2020年07月19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我院通过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20年08月31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袁建设名下豫N×××××(车架号LSJW56U63JG076557)荣威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委托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07月02日以(2021)津0116执恢2582号恢复执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袁建设名下豫N×××××(车架号LSJW56U63JG076557)荣威牌汽车一辆,2021年8月24日买受人林小龙以¥36300.00元最高价竞得。该案件由昆明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财产处置程序中提供拍卖辅助服务,先行支付昆明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辅费用1000.00元后,计算并收取执行费429.00元,将剩余案款34871.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查控、拍卖及案款发放情况,并书面申请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晗英审判员 孔立虎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学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2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建设,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建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80,204.75元。本院于2020年07月19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我院通过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20年08月31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袁建设名下豫N×××××(车架号LSJW56U63JG076557)荣威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委托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07月02日以(2021)津0116执恢2582号恢复执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袁建设名下豫N×××××(车架号LSJW56U63JG076557)荣威牌汽车一辆,2021年8月24日买受人林小龙以¥36300.00元最高价竞得。该案件由昆明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财产处置程序中提供拍卖辅助服务,先行支付昆明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辅费用1000.00元后,计算并收取执行费429.00元,将剩余案款34871.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查控、拍卖及案款发放情况,并书面申请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晗英审判员 孔立虎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学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安华、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复582号 下一篇 张明继、步商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2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