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华、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复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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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执复582号案件名称
张安华、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安华;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张安华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执复582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张安华,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付仁乔,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宗念,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号。法定代表人:范冬生,职务不详。复议申请人张安华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1)川0108执异342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张安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本院认为,张安华撤回执行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安华撤回执行复议申请。审判长 周 文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傅江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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