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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与黄军军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5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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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5532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黄军军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军;黄军军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5532号原告:王海军,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若愚,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珊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军,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王海军诉被告黄军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诉。审 判 员 林庆强法官助理 沈 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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