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与黄军军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5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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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5532号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黄军军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海军;黄军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5532号原告:王海军,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若愚,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珊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军,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王海军诉被告黄军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诉。审 判 员 林庆强法官助理 沈 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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