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定巍与崔锐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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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2468号案件名称
杨定巍与崔锐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定巍;崔锐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杨定巍,男,199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崔锐锐,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告杨定巍与被告崔锐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2019)苏132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定巍于2019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崔锐锐归还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2,560元,支付违约金(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由义务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8,965元、保全费5,000元,该院以(2019)苏1323执4676号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3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崔锐锐户籍地在江苏省泗阳县,现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社保、证券等部门查询,除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塔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评估,并启动拍卖程序,但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名下的房产在处置中,又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建林审判员 祝文龙审判员 顾宏胜书记员 朱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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