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97号

由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9/25 0:00:00在东辽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197号
  • 案件名称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桂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97号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盛大街安慈路晨风华府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安,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桂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哲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