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黎明、周喜元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426民督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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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督84号案件名称
刘黎明、周喜元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黎明;周喜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426民督84号申请人:刘黎明,男。被申请人:周喜元,男。申请人刘黎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黎明称,2018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周喜元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分四年还清,每年偿还伍万元”。然而在借款后三年内,被申请人只偿还30,000元,后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黎明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喜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黎明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申请费1233元,由被申请人周喜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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