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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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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367号
  • 案件名称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祖军;罗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84404Q。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行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何建兵,该行员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饶祖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罗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祖军、罗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42242.26元、执行费5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给付案款并已实际履行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1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吴东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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