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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英与王龙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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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984号
  • 案件名称

    赵国英与王龙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国英;王龙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英,女,汉族,1974年0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龙贯,男,汉族,1970年0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人赵国英与被执行人王龙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2元等。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龙贯名下多个账户,扣划存款21,057.1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15元,支付申请人20,842.12元;查封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市房屋(产权证:0002526号),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处置;查封其名下渝D车辆,因未能实际掌控,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临控措施。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王龙贯履行部分债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20,842.12元,其余部分尚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龙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9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允-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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