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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柱、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恢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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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恢198号
  • 案件名称

    刘柱、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柱;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龙;吴会贤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柱,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106、3108室。法定代表人:杨海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海龙,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被执行人:吴会贤,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龙、吴会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亿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龙、吴会贤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远小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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