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迪江、常德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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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671号案件名称
傅迪江、常德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傅迪江;常德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671号原告:傅迪江,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侯长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华,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迪江与被告常德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傅迪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买车位使用权定金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莱茵小镇”(一期)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定购单》,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定购“莱茵小镇”4-XXX号车位使用权,原告向被告缴纳定金30000元,被告开具发票。2021年6月,原告从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执1221号公告得知原告所定购车位为案外人陈**华所有,被告无权处分,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只能向陈**华再次购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定购目的确已无法实现。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傅迪江发生合同关系的是常德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常德市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迪江的起诉,傅迪江缴纳的诉讼费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汤亚伟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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